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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徐纯洲与岑仕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纯洲,岑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25-1号申请执行人:徐纯洲,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岑仕庆,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民初字第561号徐纯洲诉岑仕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仕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岑仕庆尚欠申请执行人徐纯洲人民币35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0元、执行费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