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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行非审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甲、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甲,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玉辉,千户营乡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董斌,千户营乡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张某甲,1976年10月26日,农民,被执行人王某,1979年2月6日,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第1121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第1121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某甲、王某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第1121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第1121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