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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43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坚,总经理。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作平,董事长。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调字第022号调解书一案,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调字第022号调解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