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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昌华、张刘氏、张言宾、张言均、徐龙安、张言坤、张言栋、张昌义、张昌送、张昌彬、张昌勇、王凤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昌华,张刘氏,张言宾,张言均,徐龙安,张言坤,张言栋,张昌义,张昌送,张昌彬,张昌勇,王凤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景仲,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平坊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张昌华,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刘氏,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言宾,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言均,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徐龙安,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言坤,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言栋,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昌义,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昌送,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昌彬,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昌勇,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凤申,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昌华、张刘氏、张言宾、张言均、徐龙安、张言坤、张言栋、张昌义、张昌送、张昌彬、张昌勇、王凤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昌华、张刘氏、张言宾、张言均、徐龙安、张言坤、张言栋、张昌义、张昌送、张昌彬、张昌勇、王凤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昌华、张刘氏、张言宾、张言均、徐龙安、张言坤、张言栋、张昌义、张昌送、张昌彬、张昌勇、王凤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先锋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忠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