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白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6号起诉人徐建军,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建军的行政起诉书,要求依法判令白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等诉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徐建军在2009年就已知道其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收回,于二O一五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提起诉讼期限,故本院对此案依法不予受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建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绍春审 判 员 张洪宽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