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禄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蔡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禄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8298-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诚信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杨来。被执行人蔡步华,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与蔡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江宁禄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蔡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配合将车牌号为苏HF4**(编号为12BC5502259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YV2JS02G2CA720977)的泵车过户至原告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费用由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蔡步华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蔡步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一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蔡步华名下车牌号为苏H×××××(编号为12BC5502259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YV2JS02G2CA720977)的泵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暂无法办理强制过户手续。本院认为,蔡步华名下车牌号为苏H×××××(编号为12BC5502259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YV2JS02G2CA720977)的泵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暂无法办理强制过户手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三一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宁禄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三一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成 林执 行 员 黄祝祯执 行 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