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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宁中民���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信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晨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嵘,广信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晨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安平,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晨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时,上诉人广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广信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王凯群审判员 夏昌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鹏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