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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刘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125号申请人孙某某,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莫旗。申请人刘某某,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旗。被执行人张某某,男,65岁,汉族,个体,现住莫旗。2015年3月25日本院受理了孙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院设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应该返还的产权证书已经丢失,故本院向莫旗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莫旗建设局依法为申请人补办相应的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表示同意,并放弃执行100元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12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丰清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