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三秀与笪永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陈某某,现住包头市。被告笪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笪某某于199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后被告笪某某长期沉溺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顾。近年来被告笪某某因为躲避赌债,长期离家,原告及孩子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之中,被告的行为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笪佳乐由原告抚养,儿子笪邴赫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笪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在审理期限内无法送达,亦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