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担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人丁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担字第10号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周永涛,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某某诉被申请人丁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丁某某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某某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丁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华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此文无正文)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