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姗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安,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姗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受理费4,736元,退还申请人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