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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福州联俊股权投资中心与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联俊股权投资中心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福州联俊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樊钰鑫。委托代理人俞绍福、王秀琼,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周碧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联俊股权投资中心与被告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联俊股权投资中心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永     美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林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赵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