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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曹芳与陈万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芳,陈万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106号原告曹芳,女,生于1988年1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唐用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彦,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银,女,生于1974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全丽,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曹芳与被告陈万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芳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一致,双方间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不再产生法律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万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芳撤回对被告陈万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曹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