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阳春市双滘镇农民。被告:韦某,男,汉族,阳春市春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秋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