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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1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才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才兴,惠阳百和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473-3号申请执行人何才兴,男,汉族。被执行人惠阳百和实业总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花边北路竹园花苑第二栋302房。法定代表人:刘耀雄。关于申请人何才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惠阳百和实业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惠阳百和实业总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08)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阳百和实业总公司位于江北菊花头932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权益于2014年3月27日经由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92244万元挂牌交易成交。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08)惠城法执字第147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拍卖被执行人惠阳百和实业总公司位于江北菊花头932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权益款项中的其中3000万元。2014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08)惠城法执字第1473-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惠阳百和实业总公司位于江北菊花头932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权益款项中的其中3000万元的查封。该款已汇入惠城区财政局。本院认为,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阳百和实业总公司位于江北菊花头932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权益款项中的其中3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学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