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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淮滨县固城乡建宏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锐、陈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滨县固城乡建宏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杨锐,陈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固城乡建宏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固城乡白布村;组织机构代码:57633258-5。法定代表人丁继财,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铭信,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锐,女,1962年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大红,男,1961年生。上诉人淮滨县固城乡建宏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锐、陈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滨县固城乡建宏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继财、委托代理人张铭信,被上诉人杨锐、陈大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7067元,退还上诉人淮滨县固城乡建宏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