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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叶大世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大世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大世,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大世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大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叶大世与莫某某、叶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化州市那务镇那务圩蒋某某牛腩档吃宵夜时,刚好遇见被害人池某某前来牛腩档打包宵夜,叶大世便以池某某之前想打其为借口,即从牛腩档旁边的水果档拿来一把水果刀砍向池某某,池某某闪开后逃走。叶大世便持刀追砍池某某,莫某某、叶某某等人也拿起牛腩档的塑料凳驾驶摩托车与叶大世一起追打池某某。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2014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叶大世得知池某某在化州市那务镇某村钟某某家中打麻将后,为了耍威风,便伙同莫某某、��某某、叶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分别持霰弹枪、开山刀等作案工具窜到钟某某家中,由黄某某持霰弹枪对着钟某某家中的玻璃窗开了几枪,叶大世、叶某某等人则持开山刀对钟某某家中的木门进行砍斩。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钟某某家中被损毁的财物值款人民币249.6元。另查明,被告人叶大世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大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0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说明”、证人蒋某某、莫某聪、叶某杰的证言、被害人池某某、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大世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大世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大世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大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代理审判员  车海飞人民陪审员  谢金成二○��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