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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欧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欧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387号原告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焦婷。委托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慰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欧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韩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