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某·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麦提某·艾某,无业。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某·艾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燕宏出庭,被告人麦麦提某·艾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麦麦提某·艾某来到位于本市上城区的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尾随被害人陈某进入7号电梯内,从被害人上衣左侧口袋内窃得银色iphone6代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148元),得手后迅速走出电梯离开。后被告人将窃得的手机予以销赃。同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麦麦提某·艾某在本市上城区龙翔桥公交车站被反扒队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某·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游某的证言、手机包装盒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嫌疑人照片、位置示意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通话记录、价格鉴定、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概要情况、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则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某·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麦提某·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麦麦提某·艾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