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牛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987号原告:牛某。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宋作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