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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士海诉潘怀敏、韩井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士海,潘怀敏,韩井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邓士海,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潘怀敏,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韩井玉,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邓士海诉被告潘怀敏、韩井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被告潘怀敏、韩井玉已经付还给原告邓士海全部欠款本金16744元及1000元利息。原告邓士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士海撤回(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9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士海承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