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求是与徐世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求是,徐世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672-1号申请执行人:孙求是。被执行人:徐世琪。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26号孙求是与徐世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求是与被执行人徐世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求是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67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