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刘慧、韦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刘慧,韦林宏,韦云,韦霏霏,韦国利,韦雨林,韦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负责人周文珂,行长。被执行人刘慧。被执行人韦林宏。被执行人韦云。被执行人韦霏霏。被执行人韦国利。被执行人韦雨林。被执行人韦海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慧、韦林宏、韦云、韦霏霏、韦国利、韦雨林、韦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2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