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XX与叶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叶道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XX(张萍),男,汉族。被告:叶道权,男,汉族。原告XX诉被告叶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道权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2013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二万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叶道权亲笔书写立下借条一份。后经催讨,被告屡屡推诿不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二万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叶道权缺席庭审,未作答辩,无从听取其质证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的情况,本院确认本案有以下查明的事实:农历2013年12月28日,被告叶道权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二万元户用于周转,约定月利率1.5%,叶道权出具了借条一份给原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叶道权举家外出,原告追债无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叶道权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持被告叶道权书写的借条原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道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欠原告XX借款人民币二万元及其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自农历2013年12月28日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付清止)。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叶道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登新审 判 员 陶 琴人民陪审员 冯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