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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督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明雨与张爱华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雨,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恒宇,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爱华,女,1959年5月14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明雨申请执行张爱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明雨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明雨称,其申请执行张爱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将案件委托执行法院执行。张爱华有履行能力,但执行法院至今未执行,故现申请提级执行。经审查查明:王明雨申请执行张爱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将案件委托执行法院执行。在执行中,该院未发现张爱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张爱华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可以执行而主观不作为的情形。故此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对申请人王明雨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明雨提出的提级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