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启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长春市启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监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长春市北安路70号。代表人:赵守斌,行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王颖卓,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启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昌平街628号。法定代表人:王晶,经理。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启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长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2015)第十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管莉代理审判员 赵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