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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洪均平、齐菊侠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跃进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均平,齐菊侠,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43号原告洪均平,又名洪军平。原告齐菊侠,又名齐够侠。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跃进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沈强波,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跃进村五组)。代表人洪朋朋,系该组组长。原告洪均平、齐菊侠与被告跃进村村委会、被告跃进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平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均平、齐菊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跃进村村委会、被告跃进村五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均平、齐菊侠诉称,二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系双女户。2012年跃进村部分土地被征,二被告公布分配方案并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按公告的分配方案应给二原告多分双女户奖励的半个人份份额的征地款,但二被告以二原告不是双女户为由拒绝支付。现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二原告双女户征地补偿款140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跃进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辩词。被告跃进村五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辩词。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二人于198X年X月X日生一女洪某某、于198X年X月X日生一女洪某甲,系双女户。2012年12月27日被告跃进村村委会公布村两委会制定的跃进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第七条其中载明“……1.根据2009年7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进行分配。并将增加分配的份额由集体以计生户名义存入银行,待母亲年满49周岁后,未出现超生的凭村、街办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一次领取。……”。后二被告分两次给被告跃进村五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共28007元,但未按分配方案内容向二原告支付双女户应增加的半个人份份额的征地补偿款。2015年4月21日,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载明“兹有长安区五星街办跃进村洪均平、齐菊侠二人于1981年元月结婚,198X.X月生一女洪某某,198X.X月生一女洪某甲,跃进村于2013征地,村未给洪均平、齐菊侠分配双女户征地补偿款,经街办调解,跃进村仍未给予落实”。庭审中,二原告坚持其诉请,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跃进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算表,五星街办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原告家庭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共同制定分配方案,确定对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份额进行分配。二原告要求双女户应分的半份补偿款,经五星街办计生办调解未果,现诉至本院,依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产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长安区农村财务管理实行“组财村管、村财镇(街办)管”制度,故被告跃进村五组应当承担给付之责,被告跃进村村委会应当承担连带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五村民小组立即给付原告洪均平、齐菊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款双女户奖励份额14003.5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如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二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二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