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颜峰、赵艳杰与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颜峰,赵艳杰,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29号申请人姜颜峰,1941年5月10日生,住四平市。申请人赵艳杰。被申请人王亮,吉CAR3**号轿车实际所有人及驾驶人,住梨树县。申请人姜颜峰、赵艳杰因与被申请人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亮实际所有及驾驶的吉CAR3**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姜颜峰、赵艳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亮实际所有及驾驶的吉CAR3**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