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后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丹阳市永明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永超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商初字第1号原告丹阳市永明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常兴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菊祥、杨玉,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永超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镇林常路跃进桥南(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姜志源。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永明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永超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永明工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