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与李绿锁、李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李绿锁,李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商初字第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住所地:隆德县。法定代表人:李耀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虎进才,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职工,住宁夏隆德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绿锁,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李永红,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诉被告李绿锁、李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绿锁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