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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与李绿锁、李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李绿锁,李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商初字第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住所地:隆德县。法定代表人:李耀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虎进才,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职工,住宁夏隆德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绿锁,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李永红,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诉被告李绿锁、李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绿锁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