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正忠与毛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忠,毛光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849号原告:赵正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光明。被告:毛光高。原告赵正忠与被告毛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饲料款29275并支付利息(按货款29275元,从2015年4月24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正忠的委托代理人王光明、被告毛光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毛光高到原告赵正忠处赊购饲料,共欠饲料款39275元,并由被告在5份欠款凭证上签名确认。2014年11月3日被告汇至原告帐户货款10000元,但对余款29275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光高支付原告赵正忠货款人民币292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货款29275元,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由被告毛光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