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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牛玉祥与付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祥,付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牛玉祥。被告付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祥与被告付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玉祥因被告付万勇外出地址不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力的行为,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祥撤回对被告付万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650元,本院决定免收450元,原告牛玉祥负担200元。审 判 长  金立成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