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牛玉祥与付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祥,付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牛玉祥。被告付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祥与被告付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玉祥因被告付万勇外出地址不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力的行为,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祥撤回对被告付万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650元,本院决定免收450元,原告牛玉祥负担200元。审 判 长 金立成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