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李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李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