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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金XX诉尹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XX,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金XX。被执行人尹XX。申请执行人金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麻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XX偿还其哥金仁国借款2500元,其弟金XX借款3200元,其父亲金XX贷款271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金XX不具备代其哥、弟、父亲申请执行的资格。为此,申请人金XX已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兴琼审判员  文恩才审判员  唐树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