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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门永庆与被告门洪印、门洪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2026号原告门某某,男,194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门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门某某,男,6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门某某、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