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门永庆与被告门洪印、门洪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2026号原告门某某,男,194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门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门某某,男,6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门某某、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