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阿子与孙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阿子,孙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陈阿子,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执行人孙庆军,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阿子与被执行人孙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阿子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孙庆军给付借款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孙庆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陈阿子鉴于上诉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宇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