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与戴魁、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戴魁,张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6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与周元西路交叉口东北角,机构代码67755862-0。负责人:张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东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戴魁,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侠,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与被告戴魁、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素云审 判 员 黄淑云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