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建凯与杨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凯,杨贵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张建凯。被告杨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凯诉被告杨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张建凯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宇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