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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014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成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林集镇谢庄村自己经营的游戏室内,放置了数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2月15日,本区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室查获“东方明珠弹子机”3台、“迷你庄闲和苹果机”1台、“金鲨银鲨捕鱼机”1台(6个机位)、“海洋之星二代捕鱼机”1台(6个机位),参赌人员6人,赌资人民币100元。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游戏机扣押,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乔某、周某、宣某、王某乙、韩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淮安公安分局林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设施及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电子游戏机予以销毁,赌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