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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陈翠玲,高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陈翠玲,高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2759-7)。委托代理人:张必伦,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陈翠玲,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吉,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被告陈翠玲、高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翠玲是高虎之妻,高吉是高虎之子,高虎在2011年11月24日向原告所属龙水分理处贷款19000元,归还了10000元后余欠贷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未还。后高虎死亡,原告即以高虎之妻陈翠玲及高虎之子高吉为被告提起诉讼,于2014年11月25日起诉到本院。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收回了该笔贷款本息,原告即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