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艳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艳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18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政泰,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艳琴。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艳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前期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