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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孟昭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孟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负责人王保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栗军,庄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昭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昭峰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孟昭峰所有的相应价值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