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蒋旭与上海爱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旭,上海爱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786号申请执行人蒋旭,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被执行人上海爱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旭与被执行人上海爱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47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爱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6,00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爱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