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冯某。被告梁某甲。原告冯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晖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间在广东打工认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双方于××××年××月××日到博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发送手机信息辱骂原告母亲及家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被告自2011年9月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小孩梁某乙现在被告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原告没有经济收入,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婚生小孩梁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冯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③原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1页,证明原告家庭成员关系;④凤山镇白马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分居生活长达三年之久;⑤手机短信记录27页,证明被告经常给原告发短信辱骂原告及原告父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⑥证人刘某的证词,证明原、被告自2011年9月份分居至今。被告梁某甲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梁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冯某提交的证据①②③④⑤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月间在广东打工认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到博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甲。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发争吵,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双方自2011年9月份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被告的婚生孩子梁某乙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理应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珍惜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梁某甲发给原告冯某中的短信承认双方分居达3年之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冯某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从原、被告之间的短信中可见原、被告婚生儿子梁某乙5周岁,现在在被告家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原告主张某宇俊由被告抚养,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负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原、被告对梁某乙都负有相同的责任。本案中的原、被告婚生小孩梁某乙生活在农村,具体数额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06元(5206÷12=433.8)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每月500元,因此,原、被告各半负担婚生小孩梁某乙的抚养费为每月25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梁某乙由被告梁某甲抚养,原告冯某每月支付婚生小孩梁宇俊抚养费250元,从2015年6月起至梁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月月底前支付。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冯某自愿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法院规定的上诉费(收款单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善光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教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