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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魏余芳与莫梁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29号原告魏余芳,女,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莫梁梁,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魏余芳与被告莫梁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赖立瑜、人民陪审员朱锡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余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梁梁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余芳诉称:2013年8月6日原告和被告协议将原告名下的位于渝北区xx大道x号x幢x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为65万元。之后原告将该房屋过户给被告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尚欠17万元购房款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房款17万元。被告莫梁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原告魏余芳(甲方)与被告莫梁梁(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渝北区xx大道x号x幢x房屋(建筑面积110.72平方米,套内面积90.81平方米)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约定该房屋的48万元银行按揭贷款由乙方归还,剩余17万元在一年内支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17万元购房款,在一年内归还。上述事实,有二手房买卖合同、欠条、房地产权证、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魏余芳与被告莫梁梁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8月5日前支付原告购房款17万元,现被告逾期未支付,应当承担向原告继续支付17万元购房款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梁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魏余芳支付购房款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莫梁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