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麦珍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珍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珍兰,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兰珍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维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兰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麦珍兰按照一名男子的指示,利用自己临时居住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区祥和市场119号朋友的出租屋之机,将被害人樊某停放在出租屋一楼里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推出去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给了麦珍兰50元,然后那名男子就将电动车开走。2015年1月5日,被告人麦珍兰被公安人员拘传到案。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辩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兰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兰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韦彩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