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教师,住九台市。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员,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