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金陆平与蔡忠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陆平,蔡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23号申请执行人金陆平。被执行人蔡忠平。关于申请执行人金陆平与被执行人蔡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启吕民初字第0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蔡忠平应在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还款时间,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启吕民初字第0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