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