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