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宋超与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宋超,无固定职业。被告:黄忠,职业不详。原告宋超与被告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黄忠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并由原告预交公告费。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根据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发出了预交公告费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人民日报社直接交纳公告费450元,该邮件于2015年5月13日被退回,且原告手机停机,故应视为原告已经收到了缴费通知。现原告未按期交纳公告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宋超负担。审 判 长 戎 绒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璐瑶 来源:百度“”